从陌生到相识,从相识到相爱。我们才短短三四个月,算是闪婚吧。我不觉得自己是一时的冲动,也不觉得他是玩笑对待。或许是我们的年龄吧,都快奔三了,不年轻也算不老,有过经历,所以也不至于莽撞,认定了就速战速决把对方套牢。
我们的结合并没有完全得到父母的同意,他的父系亲属们仍旧不赞同我们一起。尽管如此,婚姻是我们自己的自由,虽然我们因此一无所有。也好呀,赶了个时髦--裸婚。
今天是2010年1月22日,也是腊月初八,可能是日子不错领证的人挺多,婚检,拍照,复印,填单子,哪里都是人群。我会记得这个日子的,亲爱的,你合法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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